{{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3月6日北市勞就字第 1136058929號函辦理。
二、雖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38條至38-4條有關罰則規定部分不適用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惟各機關學 校仍應依法辦理以下事項,以免因違法而受處分:
(一)依性工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申訴管道或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依性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條所稱雇主係指性工法第3條第3款規定者,並性騷擾申訴管道專責 人員及其主管亦應於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 措施,縱使被害人未提出申訴,仍應上述規定辦理。
(三)依性工法第14條至第20條規定,受雇者請求生理假、產 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為撫育未滿3歲子 女調整或減少工時及家庭照顧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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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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