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生輔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本準則自113年4月19日修正生效至今,仍時有學校未能循規定流程處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爰重申提醒注意事項如下:
(一)原申復制度由陳情替代(本準則第26、46及49條):本準則修正後已刪除申復制度,被行為人對於不受理及終局處理結果若不服,係向教育局提出陳情書。請各校確認修正救濟教示文字,範例如下:
1、不受理通知:「如臺端對不受理決定不服,得依防制準則第26條,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30日內,填具陳情書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2、終局實體處理結果通知:「依防制準則第49條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者,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之次日起30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二)學校原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修正為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下稱防制委員會)(本準則第7、27及43條):學校接獲生對生霸凌事件檢舉,由校長指派防制委員會中委員組成3人審查小組審議是否受理,受理後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處理小組完成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後應提防制委員會審議。
(三)研擬及推動校園霸凌防制計畫(本準則第7條):學校防制委員會任務包括研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計畫範本已於教育部1953網站上架。
(四)(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結案方式:案件決議不受理或確認終局實體處理,書面通知當事人時,即可以密件紙本函報本局。
(五)另提醒113年7月1日起,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準用本準則第71條處理之暴力偏差行為事件,函報本局時請同步或提前上傳至教育部校園霸凌事件管制系統(網址: https://csrc.edu.tw/operation/),以利完成結案程序。
上開注意事項之表單範例載於教育部1953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址:https://bully.moe.edu.tw/)檔案下載/工作手冊表單,及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s://www.doe.gov.taipei/)科室業務/學務校安室/防制校園霸凌專區,請逕行下載運用。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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