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

山城新訊

轉知 各人事機構確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5條第4項有關每日及每月例外辦公時數上限規定,覈實辦理事前報府同意或事後報府備查作業,以保障同仁健康權

{{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
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
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但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
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
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或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
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
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並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
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復依本府112年3月16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18961號函略以,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
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人力臨時
調度有困難」,致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不得連續超
過3日),各機關學校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至電子
表單2.0系統填報,俟本處彙陳後於上開系統回復本府備查
情形;另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經機關學校審慎
評估後確有需要者,應由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敘明各該專案
業務之辦理期間及人數、業務內容、每月延長辦公時數需
超過80小時之原因及特殊性等事宜,應事前簽報本府同意
後據以辦理。
三、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人事總處)為瞭解各主管
機關勤休制度實施情形,已按月自「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
差勤資料彙整平臺」產製差勤資料,檢視各機關同仁工時
狀況,並通知主管機關說明及提供佐證資料,確認是否符
合前開服勤辦法第4條有關每日及每月例外辦公時數上限規
定(檢核對象為適用服勤辦法人員,不含服勤辦法第5條第
4項所列11類輪班輪休人員)。
四、是請各人事機構確依前開服勤辦法及府函規定覈實辦理所
屬公務員每日及每月例外辦公時數超過規定上限之同意或
備查作業;倘經人事總處或本處檢核發現公務員未符服勤
辦法規定,或機關學校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將列為該一
級機關及區公所人事機構業務績效平時考核之劣蹟(本處
113年8月2日北市人考字第1133007096號函計達)。

另請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如座談會、研習訓練、主管或業務會報
等)宣導服勤辦法相關規定,協助同仁瞭解工時相關規
範,以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
五、檢附服勤辦法第4條說明表及懶人包各1份。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4-16|

{{ $t('FEZ005') }} 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