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本局113年7月16日北市教學字第1133078946號函計達。
二、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0
條第6項規定:「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
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害
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
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
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三、復查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第3點規定略以,
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權責單位
包含具有懲處決定權之學校教職員工考績委員會、教師評
審委員會、教師考核(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等;前
述權責單位於接獲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6條第1項、第36條
第3項前段及防治準則第31條第1項移送案件,並依相關法
律或法規規定議處時,懲處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或作成決
定前7日,應通知被害人等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
見,於作成前述通知時,為免衍生爭議,不提供性平會調
查報告。
四、請貴校依旨揭教育部指引辦理,以符合性平法之調查處理
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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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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