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
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下稱本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
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
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
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
陸地區:
(一)本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
日之7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出發日及國定、例假日,
下同)前,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
資之機關(構)以網際網路向本部申請,並經本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後,
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本部
依本條例第91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
上1,000萬以下罰鍰。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未涉及國
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下稱簡任第
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2個工作日前,由服務機關以網際網路向本部申請並經
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本部依本條例
第91第2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鍰。
(三)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
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二、本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查驗發現前揭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未經許可欲赴陸,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禁
止赴陸通知單」並禁止赴陸。
(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告
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未
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但不禁止赴陸,嗣經
查證未經許可即赴陸者,依本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裁
罰。
三、請各機關協助宣導所屬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
定,並轉知所屬,以避免發生違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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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2-30|
{{ $t('FEZ005') }}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