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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

各處室公告

轉知 有關114年度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 園)員工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健檢)補助一案

{{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113年12月20日府授人給字第1133011416號函
辦理。


二、本府為照護員工健康,並使各機關員工健檢補助有一致性
標準,訂定「114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
康檢查補助表」,規範員工一般健檢補助對象(6類)、次
數及費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三、為促進本局所屬各機關與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以下
簡稱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健康,本局所屬教職員工114年度
員工一般健檢作業方式亦依照前述本府規定辦理。另補充各級學校補助對象,

繕製「114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充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健檢補助
表),請各機關學校據以辦理員工一般健檢補助作業。


四、依前開本府函規範,執行健檢補助預算來源如下:
(一)本局所屬市立圖書館、動物園、天文科學教育館、家庭
教育中心:健檢補助表第1類至第3類人員,於本府統籌
支撥科目(公務人員各項補助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項
下支應;第4類至第6類人員,於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
費項下調整支應。
(二)本局、教師研習中心及各級學校:由本市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三)健檢補助表第5類、第6類之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如係
全額接受本府以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進用者,其健檢
經費由各該委託或補助經費支應;倘係本府部分經費進
用者,則按委託或補助經費分配比例,由相關機關編列
支應。如前開健檢經費本府以外機關不予補助,則由機
關或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支應。


五、健檢辦理方式及相關作業規範,請依健檢補助表附則所訂
方式辦理。教師實施健檢依附則規定得核給公假,學校課
務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健檢後回醫療機構看報告
者,則不在公假範圍內。惟為避免影響課務,教師安排健
檢應儘量以寒暑假及課餘時間辦理,避免增加學校課務安
排困擾及影響教學品質。


六、各受檢人之受檢情形,請務必確實登錄本府TCGHR健康檢查子系統,

並透過該系統進行健檢管制作業,以利本局依規
定期程透過該系統報送健檢統計表。


七、另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級學校未符合健檢補助表所列補助
對象之受僱員工,其健檢請依下述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
簡稱職安法)及本府勞動檢查處認定適用對象,按職安法
第20條及本局110年1月28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21106號函
規定,每5年對是類人員實施一次一般健檢,檢查紀錄並應
由各機關學校妥為保存:
(一)本局所屬市立圖書館、動物園、天文科學教育館及公立
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校長、公務人員、教師(含未
銓審職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校警、服務滿6個
月以上之代理教師、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
(二)本局、教師研習中心、家庭教育中心之工友(含技工、
駕駛)及服務滿6個月以上之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
(三)健檢補助表所列補助對象以外人員自費參加健檢者,得
依據該表附則十一、規定,得每2年受檢1次給予公假1天
實施健檢,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惟教師課務應自
理。


八、考量學校及幼兒園廚工依食安法相關規定每年須接受健康
檢查之目的係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品質,以維護食用者的
安全,與市府公教人員健康檢查為保障受雇者健康權益之
目的並不相同,爰廚工依「107年4月12日北市教前字第
10733619200號函規定每年一次860元之健康檢查」與「市
府公教人員兩年一次4,500元之一般健康檢查」得分別各自
核銷,無須擇優辦理。

九、檢附市府原函(含附件)、114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充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補助對象)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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