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

各處室公告

轉知 各校處理校園事件應優先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簡易操作手冊,以落實解聘辦法所定之程序與審議事項一案

{{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4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6000669A號令修
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下稱解聘辦法)辦理。


二、有關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或第18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
應依解聘辦法第3條判斷教師行為違法情節輕重,及解聘辦
法第4條釐清案師是否具採取之強制措施及阻卻違法之事
由。經學校依解聘辦法第9條決定受理與否後,依解聘辦法
第10條書面通知檢舉人。


三、學校召開校事會議之紀錄、案件處理歷程,請參考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
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簡易操作手冊」(下稱簡易操作手冊)中附件一、附表一。


四、經受理之檢舉案件,請學校務必確依解聘辦法第13條召開
校事會議決定調查方式,且調查報告格式(分為由學校直
接派員調查、依解聘辦法組成調查小組調查2類),請參照
簡易操作手冊中附件二、附件三。


五、學校直接派員調查者,應將簡要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
議)提學校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且依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理;調查小組之
調查報告,應依解聘辦法第22條規定辦理,提送校事會議
審議時,並應依解聘辦法第25條進行決議。


六、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之案件,依解聘辦法第47條規定辦
理,應報局備查者,或學校作成決議應報局核准之案件,
應依解聘辦法第48條規定處理,並均請檢附經校長核閱之
各相關會議紀錄與校安通報單、檢舉書、簡易調查報告或
調查報告,及案件處理歷程表等資料報局。


七、學校辦理旨揭案件時請善加利用簡易操作手冊。檢附電子
檔1份供參。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1-09|

{{ $t('FEZ005') }} 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