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6000537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就教師奉准 留職停薪申請提前復職之規定如下: (一)第5條:「……(第2項)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 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第3項)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 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 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 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 考......。」(二)第6條:「(第1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 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第7 項)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 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比 照前條第3項規定程序辦理。」 (三)第11條:「……(第2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 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 員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之。(第3項)前項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5條第3項申請 留職停薪或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 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 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本局110年11月16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105956號函修正「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及回職復 薪案件核辦權責一覽表」,明定各類留職停薪之核辦權 責,請各校確實依該表所定程序辦理教師留職停薪及回職 復薪案件。留職停薪教師依本辦法第5條、第6條申請提前 復職,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請各校務必踐行該函所 定作業程序,報請本局備查。(屬本辦法第5條案件須逐案 函報本局備查,屬本辦法第6條案件則依本局人事室通知期 程及方式,以學期為區分送本局備查)
四、教育部來函強調,專任教師於學期中復職並非常態,留職 停薪之教師申請提前復職,須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如 有疑義,得由諮詢小組提供意見),經服務學校核准後,需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始得成立,以確保留職 停薪教師提前復職之申請確實適法,並維護學生受教權及 代理教師權益。
五、另,教育部113年3月1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0550號函 (本局113年3月19日北市教人字第1133046881號函轉), 請各校應於獲知留職停薪教師需提前復職時,同步通知代 理其職缺之代理教師職缺變動,以利各該代理教師併同因 應後續謀職。 六、為兼顧代理教師工作權及專任教師依法申請提前復職之權 益,除應落實專任教師留職停薪期間申請提前復職之相關 審核及核准程序,並請各校於核准留職停薪教師提前復職 時,洽詢原代理教師任教意願,主動提供各該代理教師謀 職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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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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