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本校「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業於114.6.30校務會議新增修正通過,自114學年度開起實施。
請所有高中學生務必參閱,以維自身權益。
修正及新增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113年8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4663A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評量辦法)第三十條及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字第1145402553號函修訂之。
六、學業成績評量…
(五)…….
6.各科目得因性質不同,可經教學研討會討論後決定其占分比例。
7.各科目之評量項目、內容、方式及計算比例,於學期初由任課教師向學生說明。
(二十二) 教師或學生對於當學期學業成績有疑義者,最遲於次學期開學後3日內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疑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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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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