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7月23日部退四字第11458443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各1份。
二、請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配合辦理聘僱人員提存離職儲金及提繳退休金相關作業如下:
(一)提存離職儲金者:依本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應按聘僱人員每月按月支報酬之12%提存儲金;惟月支報酬較公務人員俸表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1倍之數額為高者,以上開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1倍之數額為準。至於未達上開數額者,則依每月實際月支報酬之12%提存儲金。
(二)提繳退休金者:
1、依本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之人員,應依本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月支報酬,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以下簡稱月提繳分級表)標準,分別提繳6%之公、自提退休金;惟月支報酬較公務人員俸表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1倍之數額為高者,應以公務人員俸表最高俸點折算俸額加1倍之數額為準,按月提繳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提繳。至於未達上述數額者,則依實際月支報酬,按月提繳分級表標準提繳。
2、已依本辦法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分別提繳6%之公、自提退休金者,如依修正後規定須自114年7月1日調整月提繳工資,請各機關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於該表備註「聘僱人員自114年7月1日生效」字樣,寄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如仍有勞退提繳相關問題,請洽該局:(02)23961266轉分機5044,將有專人服務,相關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https://www.bli.gov.tw/0012953.html)。
三、請各機關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於114年9月30日前完成聘僱人員提存(繳)金額調整作業;另本府人事處刻正請本府資訊局配合辦理本府薪資發放管理系統調整事宜,俟該系統修正完成後,本府人事處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各一級機關轉知所屬機關學校。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8-11|
{{ $t('FEZ005') }}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