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114年8月29日總處綜字第1141001723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人事總處為精進公務職場性別友善作為,114年度業擇定「是否依法訂定申訴管道/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等18項法定性別友善事項,本處並已轉請各機關(構)學校配合推動及適時提供相關協助(本處114年2月20日北市人考字第1143001343號函諒達)。
三、查「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於114年6月29日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於114年7月1日施行;其中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將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各項必要保護措施之保障年限,由1年延長為2年(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12條);人事總處爰亦配合修正旨揭一覽表編號18之法定性別友善事項,請各機關(構)學校依修正後規定確實辦理。
四、另併予重申本處將配合人事總處調查各機關學校前開法定性別友善事項之落實情形,函請各機關(構)學校配合填報,而相關資料正確性將列為本處對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人事機構平時考核之參據;又各該事項達(完)成情形,亦列為本處對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人事機構114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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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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