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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

各處室公告

函轉教育部有關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28日召開「研商建立 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 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紀錄及「常態化、制度化查 核人員範圍表」

{{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查教育部函及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 化、制度化查核作業說明(以下簡稱教育人員查核作業說 明)略以: 

(一)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訂於115年1月1日正 式施行,以每半年為期,分別於各該年度之5月31日以 前、11月30日以前,作為實施督考期程。

 (二)各級學校查核對象依教育人員查核作業說明,包含校 長、助教、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學務創新人力等共計  24類教育人員。

 (三)依教育人員查核作業說明,查核對象於依各該查核時點 不配合查核是否具有中國大陸地區戶籍、身分證、定居 證及護照者,其不配合查核效果包含不得參加遴選、不 得參加介聘、不予聘任及不與簽訂契約等。

二、各校應持續關注專案查核階段未具結人員,並造冊列管 (教育人員部分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 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同時應於115年1月1日前將改 善情形回報本局。

三、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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