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主任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15年5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1218號函辦理。
二、旨揭簡章及相關表件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網頁(https://www.k12ea.gov.tw/)公告為準。
三、若有疑義,請逕洽國教署傅勝銘承辦人,聯絡電話:04-37061546。
四、公告時間:115年5月18日(星期一)至115年5月26日(星期二)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網頁(網址:www.k12ea.gov.tw)。
五、報名表件:請於115年5月18日(星期一)至115年5月26日(星期二)止,至本署網頁下載,報名時須依序備妥下列文件繳交,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供正本以供查驗:
六、報名時間:115年5月25日(星期一)至5月26日(星期二)兩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
報名地點:本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報名方式:應親自報名;如委託他人報名者須附委託書。
本署聯絡電話:04-37061546、37061518
七、筆試時間:115年6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筆試作答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簽字筆。
筆試地點:國立草屯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南投縣草屯鎮芬草路二段736號)
八、報名資格:
(一)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或第10條之1所定資格,且無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情事者(但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進行修正排除者,則不受限)。
(二)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之1所定資格,且無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情事者(但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進行修正排除者,則不受限)。
(三)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現職國民中小學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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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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