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生輔組長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暨教育局114年1月6日北市教學字第1133123445號函、114年1月6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30625號函及114年5月13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60491號函計達。
二、學校倘知悉或接獲旨揭案件之檢舉,請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進行通報及處置,並應依《學生輔導法》及相關規定,對當事學生及目睹學生啟動輔導措施。
三、旨揭案件之調查與審議,請學校依解聘辦法辦理,並參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公告之「114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處理工作手冊」,包括:
(一)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或第18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應依解聘辦法第3條判斷教師行為違法情節輕重,及解聘辦法第4條釐清案師是否具採取之強制措施及阻卻違法之事由。
(二)經依解聘辦法第9條決定受理與否後,書面通知檢舉人。
(三)經受理之檢舉案件,務必確依解聘辦法第13條召開校事 會議決定調查方式,必要時應依前條第2項審慎評估並依程序即時重新決議調查方式。學校召開校事會議之紀錄、案件處理歷程、調查報告格式(分為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依解聘辦法組成調查小組調查2類)等請參閱前揭工作手冊相關表件。
(四)請務必掌握案件調查期程,確依解聘辦法第21條處理,惟學校直接派員調查案件不宜超過前開條文所定期間。
(五)學校直接派員調查者,應將簡要之調查報告(包括檢舉之案由、調查歷程、當事人陳述重點、事實認定及理由及處理建議)提學校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非由校事會議審議,且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理;由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者,其調查報告應依解聘辦法第22條規定辦理,提送校事會議審議時,並應依解聘辦法第25條進行決議。
(六)接獲檢舉復依解聘辦法第9條決議之案件請報局審議:其中,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之案件,依解聘辦法第47條規定辦理,應報局備查者,或學校作成決議應報局核准之案件,應依解聘辦法第48條規定處理。報局時請檢附經校長核閱之各相關會議紀錄與校安通報單、檢舉書、簡易調查報告或調查報告,及案件處理歷程表等資料報局。
四、另依據國教署114年5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3387D號函說明,略以:
(一)請學校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 考表」予以檢視,倘有屬實,應依本注意事項第41點規定,教師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 按情節輕重,依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
(二)請學校依相關規定本權責辦理案件行為人後續之行政處分,及告知被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積極維護學生之身心發展。
五、請學校持續推動校園正向管教,除對學校教師宣導外,對於教師以外之輔導管教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學務創新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 老師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並參考本注意事項附表二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協助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強化偏差行為之辨識與處置,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實施宣導,落實零體罰政策。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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